招投标网
欢迎访问招投标网!  当前时间:
热点检索: 照明 路桥工程 交通设施 电力工程 勘察设计 电气设备 空调/暖通 监理 绿化景观 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 智能化 水处理 装饰装修 LED 家具 建筑材料 市政工程 体育场 水利水电 电梯 厨房设备 三大系统 检测 净化工程 教学设备 灯光舞台 钢结构 船舶 噪声治理 钢材 防腐保温 石材 加固 PPP
推荐公告
某单位绿化建设项目谈判公告
无锡市锡山区星海新村选聘物...
江苏中法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
苏州智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关...
施工招标公告——创投壹号北...
苏州智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关...
江苏盛泽医院关于江苏盛泽医...
荆州港车阳河港务有限公司2...
宿迁市宿豫区农业技术综合服...
...
盱眙县人民医院慢病防治中心...
  你当前所在的位置是:招投标网 —> 政策法规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标行为记录办法 (2023 版)


 发布时间: 2022-12-27
 

为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评标专家行为,市市场管理总站结合实际对《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标行为记录办法( 2021版) 》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标行为记录办法 (2023 版) 》,具体如下:

第一条

为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评标专家行为,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50号)、《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 (2021) 10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相关招标投标管理部门依托上海市评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评标中发生的书面警示情形、禁止评标情形、清出情形(详见附件)分别给予书面警示和行政处罚,其中涉及行政处罚的禁止评标情形和清出情形由有关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负责,抄报市招标投标办,完成核准手续后执行。按照"谁监管、谁记录、谁核销、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准确记录信息。评标行为记录工作纳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年度综合考评。

第三条

评标专家书面警示情形记录采用记分制,以年度为记分周期(从每年 1 月 1 日起至当年 12 月 31 日止),一个记分周期届满记分小于 30 分的,评标专家年度记分清零。

第四条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评标专家记分大于等于30 分的,或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均大于等于20 分的,视为考核不合格,暂停 1 个月评标活动,经培训、考核通过后予以恢复。

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均大于等于 30 分的,视为考核不合格,暂停 6 个月评标活动,经培训、考核通过后予以恢复。若为资深专家的,降为普通专家。

第五条

评标专家评标行为记录将在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招投标分平台(以下简称“招投标平台”) "评标专家服务专栏"及评标场所予以曝光,曝光期限详见附件。

第六条

标专家在同一评标项目,发生两种及以上记录行为的,同时记录,累积记分。

第七条

符合奖励积分情形的,由有关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经市招标投标办确认后予以奖励积分,奖励积分可抵消次年的评标行为记录的记分。奖励积分在普通专家升级、资深专家入选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技术委员会时,同等条件下可作为优先考虑因素之一。

第八条

评标专家可登录招投标平台查询本人记录情况,自记录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对评标行为记录书面警示情形有异议的,可向有关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出,有关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将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

第九条

市招标投标办对评标专家的书面警示、禁止评标、清出情形的处理情况,在招投标平台予以年度汇总公示。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招标投标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标行为记录办法 (2021 版)》 (沪建招(2021) 3 号)同时废止。

 下载附件: 无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