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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6-24

 粤财规〔2025〕1号

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制定了《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25年6月9日

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经财政部门选聘,纳入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的选聘、续聘、解聘、抽取使用以及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审专家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一标准、动态管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资源共享”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广东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依托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维护管理;

  (二)制定评审专家的选聘、抽取使用、培训考核、综合评价、续聘解聘、劳务报酬标准等规则;

  (三)负责评审专家的选聘、续聘和解聘工作;

  (四)监督管理省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

  (五)对省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六)负责全省评审专家的培训考核、综合评价;

  (七)对省本级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关评审专家提出的申诉进行核查和处理;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包括:

  (一)受广东省财政厅委托,负责本辖区评审专家的选聘、续聘和解聘工作;

  (二)监督管理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

  (三)对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四)对市本级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关评审专家的申诉进行核查和处理;

  (五)根据工作需要,对本辖区评审专家进行培训、综合评价;

  (六)向广东省财政厅反馈专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财政部门对参加县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进行综合评价、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

  第六条 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依法选取使用评审专家,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评审专家选取使用内部控制管理;

  (二)履行评审专家选取使用主体责任;

  (三)对评审专家履职行为进行履职能力评价;

  (四)向采购项目所属同级财政部门反映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好现场记录并保存证据;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申请使用评审专家,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采购人委托,在授权范围内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评审专家管理模块抽取评审专家;

  (二)对评审专家的评审过程进行现场管理;

  (三)对评审专家履职行为进行履职能力评价;

  (四)向采购项目所属同级财政部门反映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好现场记录并保存证据;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评审专家选聘、续聘和解聘

  第八条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评审工作需要,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九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和申请评审专业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等情况,能够胜任政府采购项目咨询、审查、论证、评审、验收等相关工作;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能够熟练操作使用计算机独立完成评审工作;

  (六)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前款第(三)项“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是指通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

  第十条 申请成为评审专家,需要事先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并由所在单位在证明材料上加盖公章。证明材料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审核。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申请成为评审专家,需征得退休前原单位同意。

  其他已退休人员以及无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可不提供。

  第十一条 申请人通过以下程序选聘入库:

  (一)广东省财政厅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选聘征集公告,明确选聘专业、条件、应聘申请时间、申请方式和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二)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按选聘征集公告要求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进行注册,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

  (三)申请人通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后,向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常驻工作地所属地区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已退休人员以及无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可向其居住地所属地区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在线填报申请信息并按要求上传申请材料;

  (四)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按照广东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入库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等进行审核。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选聘为评审专家,并报广东省财政厅备案。

  工作单位及居住地均不在广东省内的申请人向广东省财政厅提出入库申请,广东省财政厅统一负责省外评审专家的选聘、续聘和解聘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入库,应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填写个人简历及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并上传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承诺书(附件1);

  (二)学历学位证书、有效期内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近三年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工作未满三年的,提交工作以来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已退休三年以上的,不需要提供);

  (五)单位同意证明(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情形除外);

  (六)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七)广东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材料。

  广东省财政厅不定期组织对在库专家基本信息及证明材料的清理核查,核查发现存在不符合评审专家资格条件或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各级财政部门依法依规给予解聘、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以及所从事的工作领域,对照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申报评审专业。申请人申报评审专业不得超过三个;如申请人同时具有多个专业技术职称,可适当增加申报评审专业数量,但申报评审专业最多不得超过五个。

  除获得新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新具备同等专业水平外,评审专家的评审专业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由评审专家本人向注册地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新获得的职称(水平)证书等相关支撑材料,经审查确认后调整。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工作单位、常驻地、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中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模块申请变更。

  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需一并提交新工作单位的同意证明。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三年,聘期期满自动解除聘任关系。评审专家可在聘期期满前提出续聘申请。

  申请续聘的评审专家,应在聘期期满前按要求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并通过考核。考核合格后,按要求上传个人承诺书、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由注册地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续聘。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聘:

  (一)未按规定提交续聘材料的;

  (二)评审专家因身体状况或其他情况不再适宜从事评审工作的。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注册地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应当将其解聘,并报广东省财政厅备案: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或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三)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年度综合评价不合格的;

  (五)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参加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培训考核的;

  (六)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的党纪处分或受到记大过及以上的政务处分的;

  (七)受到刑事处罚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第(三)项至第(七)项被解聘的评审专家,由评审专家注册地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应邀参加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的独立评审权;

  (二)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或异议的,有权发表个人意见;

  (三)对应邀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权;

  (四)控告和检举政府采购活动中各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六)在评审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七)查询本人履职评价结果并就有关情况做出说明;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立即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三)对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应当及时指出并允许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在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时,不得对有关供应商表达具有引导性质的意见建议;

  (四)认真审阅采购文件、答疑文件、投标文件(响应文件)等评审资料,公正客观审慎评分。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不得提出废标(终止采购活动)意见,不得参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任何理由组织的重新评审;

  (五)积极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六)不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

  (七)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本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八)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或者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及时向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九)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果公告前不得私自接触供应商,不得接受政府采购供应商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宴请、财物或者有价证券等不正当利益;

  (十)接受财政部门的培训指导,按要求参加财政部门免费提供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及时掌握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政策规定、评审论证要求等,并通过评审专家考核;

  (十一)发现本人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应当主动回避;

  (十二)不得以评审专家的头衔对外宣传或招揽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上述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已参与项目前期规划、论证、设计、市场调研等与采购需求确定相关的工作,应当主动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回避。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评审委员会其他成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或其他可能影响项目评审公平公正进行的社会关系,其中一方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如无法协商一致,则双方均需回避。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采购人存在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关系的,应当主动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回避。

第五章 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评审专家管理模块,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充分考虑采购项目性质和特点、预算金额、实施计划等情况,明确是否采取远程异地评标方式,并合理确定评审所需的评审专家专业、人数、抽取区域、评审时间、回避要求等。必要时,采购人可选择多个评审专家专业。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评审专家抽取的,上述内容需经采购人确认。

  第二十四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参照评审专家入库条件,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第二十五条 除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的项目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情况选择评审专家抽取区域。鼓励抽取异地专家,鼓励各地创造条件探索开展远程异地评标。采购预算金额单项或批量1000万元以上(含)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社会影响较大、技术复杂、采购需求特殊或者可抽取专家人数较少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至少抽取1名异地专家。异地专家可在全省范围内抽取,或者根据需要在开展远程异地评标省域协同合作省市抽取。

  异地专家是指评审专家注册地与评标地点不在同一地区(地级以上市)的评审专家。

  异地评审专家在评审项目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的,由项目所属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相关处理情况通报评审专家注册地财政部门。达到解聘条件的,由评审专家注册地财政部门予以解聘。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核实评审专家身份,宣读评审工作纪律,确认回避情况,并将有关记录情况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二十八条 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或健康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足评审专家。

  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审专家的,根据补抽需求,自动随机在评审专家库中补抽评审专家,向其拨打语音电话,确认评审专家是否可按时参加。系统自动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直至确认可按时参加评审的专家数量等于抽取需求为止。

  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再择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等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原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无效。

  第二十九条 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活动完成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做出标注。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

  第三十条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按照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的时间,以及广东省财政厅制定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和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咨询、审查、论证、验收等环节选取专家参照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合理安排评审时间,评审结束时间超过12:00或18:00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专家统一安排午餐或晚餐,用餐时间计入评审时间。

  评审期间,可以统一安排适当休息时间,累计休息时间0.5小时以内的,计入评审时间;超过0.5小时部分不计入评审时间。休息期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采取必要的人员隔离、通讯管理措施等,防止出现泄露评审情况、专家串通等问题。

第六章 评审专家综合评价

  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财政厅依托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评审专家管理模块,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开展综合评价工作。

  综合评价内容包括专业能力评价、履职能力评价、监督评价三个部分。综合评价指标由广东省财政厅制定。

  第三十三条 专业能力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结合专家基本情况,根据评审专家政治素质、职称水平、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年限,以及是否按要求参加教育培训并通过考核等情况,对评审专家开展评价。

  评审专家教育培训由各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培训内容包括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业务知识、评审实务、廉洁纪律和职业道德等。

  评审专家考核由广东省财政厅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评审专家考核题库及考核标准由广东省财政厅制定。

  第三十四条 履职能力评价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三方互评的框架下开展,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结合政府采购项目,根据评审专家的考勤情况、职业道德、品行表现、评审纪律、评审质量以及协助配合处理质疑等情况,对评审专家开展评价。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涉及质疑、投诉等评价指标的,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评审专家相关行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评价。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评价的,系统自动锁定其评审专家抽取权限,直至评价工作完成。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履职能力评价应当有录音录像或书面记录等作为必要的证明材料。

  履职能力评价结果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评审专家管理模块定期反馈各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可查询本人履职能力评价情况,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三十五条 监督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根据采购项目投诉、举报、信访、审计、监督检查以及评审专家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配合检举查处政府采购各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响应抽取参加评审等情况,并综合考虑评审专家对本人履职能力评价的查询说明情况,对评审专家开展评价。

  第三十六条 广东省财政厅加强评审专家综合评价结果运用,根据评审专家综合评价结果等因素设置阶梯抽取概率。

第七章 违法违规责任

  第三十七条 评审专家有《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法对其予以处理处罚。

  第三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在评审结果公告前泄露或变相泄露自己或他人应邀参加项目评审身份和参与评审项目有关信息,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四)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提供不实工作履历、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等虚假申请材料;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七)为实现非法目的,搜集其他评审专家信息、利用社交群和座谈交流等形式打探其他评审专家评审项目信息、或与其他评审专家串通谋取商议评审意向;

  (八)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活动的。

  第四十条 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且构成行政处罚的,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抽取和使用评审专家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评审专家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广东省财政厅强化案件查办,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建立评审专家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强化大数据智能分析,推进跨部门监管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强化违法违规线索移交、案件查处等协作配合。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参加评审活动的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依法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政府采购项目咨询、审查、论证、验收原则上通过自行选定的方式选取专家。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16〕18号)、《关于开展评审专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记录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采购〔2018〕3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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