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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1-07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市、 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加快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贯彻落实意见,现就我省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准把握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内涵和要求

(一)本国产品标准。本国产品应当符合在中国境内生产;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符合相关要求等 个条件。

其中,在中国境内生产,是指产品在中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

1.属性改变。指经过制造、加工或者组装等工序,产生完全不同于原材料、组件的新产品,并具有新的名称和特征(用途)。

2.特定区域。在国内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生产的产品,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

3.特定行业。对于医疗器械产品,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准字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其他产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

4.不视为属性改变的细微操作。( 1 )为确保产品在运输或者储存期间保持某种状态进行的操作;(2)为产品运输或者销售进行的包装或者展示;(3 )在产品或者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品牌、标志、标识以及其他用于区别的标记;(4)简单的上漆、磨光和分装;(5 )其他不属于属性改变的情形。

对于在本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以及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相关要求,财政部将在 年内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产品予以确定,并设置 3年过渡期。在有关具体规定出台前,符合上述 “在中国境内生产”条件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本国产品。

(二)本国产品标准适用范围。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三)对本国产品支持政策。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 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 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四)政策执行要求。

1.证明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样式见附件,以下简称《声明函》)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证明文件,并明确审查要求。 出具符合要求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不得再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2.澄清、说明或补正。评审中发现《声明函》 内容含义不明确、同类事项与投标(响应)文件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等情况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声明函》仍然不符合《通知》规定要求的,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产品视为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

3.公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

(五)争议处理。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或监督检查中,对涉及本国产品标准存在争议的事项,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执行,必要时可以会同当地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依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核实、鉴定。相关人员对此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处理原则如下:

1.组装类产品或组件。供应商及制造商应提供产品或组件的采购合同,进货记录,制造、加工、组装记录等证明材料。 能证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相关产品或组件可视为在中国境内生产。

2. 由原材料直接制造、加工形成的产品或组件。如钢材、陶瓷制品、玻璃等,供应商及制造商应提供产品或组件包装上依法标注的生产厂址等信息。生产厂址位于中国境内的,相关产品或组件可视为在中国境内生产。

二、相关要求

(一)持续清理市场壁垒,维护公平竞争。政府采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作。各市、县(市、区)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确保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平等享受对本国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不得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指定品牌或者限制品牌注册地、所有者;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以及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完善内控机制。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周密部署,通过政策宣讲、组织培训等方式推动落实。省级将组织修改采购文件范本,供各地参考。各级预算单位要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意识,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尽快完善内控制度,将本国产品标准和相关政策要求嵌入到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等各环节中。

(三)健全部门协同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过渡期内经验总结和意见反馈工作,畅通供应商投诉救济渠道,妥善处理政策落实中的争议事项和问题,加强对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监督指导。对未落实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本通知自2026  1  1  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12月31日



附件

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国办发〔2025〕34 )的规定,本公司(单位)提供的以下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 产品名称 1)1,生产厂为(厂名)2,厂址为(生产厂址)。 (产品名称 1)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3 (产品名称 1)的(关键组件)4 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 1)的(关键工序)5 在中国境内完成。

2.(产品名称 2),生产厂为(厂名),厂址为(生产厂址)。 (产品名称2)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 (产品名称2)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2)的(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1.产品如有型号,请在 “产品名称”栏一并填写。

2.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3.该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规定比例”栏可不填,下同。

4.该产品的关键组件要求实施前,“关键组件”栏可不填,下同。

5.该产品的关键工序要求实施前,“关键工序”栏可不填,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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