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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省级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及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11-02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省级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及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财采〔2022〕17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活动,提升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绩效,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现就2023年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及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编制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一)编制范围

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即由采购人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填报《预算项目年度预算表》和《政府采购预算表》。

各级国家机关,以及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应当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即由采购人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填报《预算项目年度预算表》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

依法纳入政府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在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时,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即填报《部门预算项目年度预算表》,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选择对应细目,并填列《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

(二)编制注意事项

1.采购人应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随2023年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公开政府采购预算,据实筹划、合理评估、认真填报,确保政府采购预算编全、编实、编准、编细。

2.2022年已进入实质性采购活动(以采购公告发布为准),未支付或已支付部分资金、剩余资金需2023年支付的政府采购项目,分两种情况处理:对预算指标已结转至2023年的,不再编报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直接关联结转指标支付即可;对预算指标未结转至2023年的,应与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室商定资金来源,重新编报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

3.2022年未进入实质性采购活动(以采购公告发布为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预算资金将统一收回,确须执行的,应当重新编报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

4.对分年度安排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2023年当年安排资金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以项目概算金额,通过预采购模式组织采购活动。

5.拟续签政府采购合同的延续性服务项目,应当按照2023年度支付金额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6.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备案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具体招投标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7.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采购金额低于限额标准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项目预算10万元以下的,由购买主体按照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规定执行,不需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三)年中调整

1.年中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在一体化系统指标模块同步增加政府采购预算和指标。年中追减政府采购指标(未占用额度),在一体化系统指标模块追减指标后,在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模块追减相应政府采购预算;追减已占用额度政府采购指标(已进入实质性采购活动金额,即发公告金额),须由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模块按程序取消公告恢复额度后,再执行上述操作。

2.年中追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直接从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模块中增加购买服务项目计划,以计划为源头发起政府购买服务活动,进行项目公告。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一)公开采购意向。采购项目确定后,采购人即可发布采购意向,确保采购意向公开时间不得晚于采购公告发布前30日。采购意向发布后,采购项目有所调整的,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未按要求公开采购意向的采购项目,不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紧急采购项目、续签服务项目、简易采购项目可不公开政府采购意向。

(二)加强需求管理。采购活动开展前,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并履行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程序,确保采购需求依法合规、完整准确。采购需求相关内容应在采购公告中充分体现。采购人应当根据需求特点确定采购实施计划,包括立项分包、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定价方式、合同类型等。

(三)合理划分标包。为确保采购需求得到充分满足,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合理划分标包,按照“一个标包对应一个供应商”的原则(含进口产品签订三方合同形式),形成合同标的与供应商的明确对应关系。预算单位在备案政府采购计划(含预采购计划)时,原则上“一标包一计划”,独立备案。

(四)确定采购方式。同一预算项目下同一“二级品目”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累计采购金额达到400万元(含)的,应当选择“公开招标”方式,符合其他法定采购方式规定情形的,可以申请变更为其他采购方式。对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的货物、服务项目,预算单位可根据采购需求和各采购方式适用情形,自行选择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其中询价采购方式只适用于货物。对未达到必须招标数额标准的,以及招标数额标准以上但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工程项目,预算单位应当根据项目需求特点和实际需要,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金额低于限额标准的服务项目,可通过竞争性评审或者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服务承接主体。

(五)依法依规采购。采购人根据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开展采购活动,及时公开采购信息,依法签订采购合同,认真组织履约验收,确保采购结果实现预算绩效和政策目标。严禁无预算采购、超预算采购,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及用途。对因采购资金落实不到位产生的合同纠纷等问题,由采购人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主体责任。

(六)严格进口产品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严格按照进口产品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应当全部采购国产产品的,不得申请采购进口产品;对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充分论证说明采购进口产品的必要性和资产配置情况;对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不得排斥国内同类产品参与竞争。

三、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人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主动落实支持本国产品、科技创新、绿色采购和乡村振兴,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纳入单位部门绩效考核范围。主管预算单位应发挥部门主管和业务指导作用,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做好本部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和执行情况的公开工作。预算执行时,采购人应当在编制采购需求、采购文件,确定采购方式、评审规则等环节充分贯彻落实采购政策,不断提高相关产品占同类产品采购金额的比例。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

四、规范涉密采购项目执行

采购人应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严控涉密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范围。对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货物,例如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等不属于涉密范围的,应当与涉密部分拆分,单独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涉密部分,仅编报部门预算(不在一体化系统中编报政府采购预算),以《涉密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形式书面备案采购计划。

五、支持购买服务创新试点

(一)支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采购人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方式,对水、电、暖、气等费用支出集中打包形成托管服务项目的,应按照年度托管费暂估价编制预算,通过预采购模式组织项目采购,按托管期项目总金额填报预采购计划,政府采购品目使用“合同能源管理服务(C19070000)”,可签订合同履行期限5—10年的托管项目合同。

(二)支持大型仪器设备租赁配置试点。纳入省级大型仪器设备租赁配置试点范围的采购人根据履职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采取租赁方式配备大型仪器设备的,应按照租赁需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品目使用“租赁服务(C23110000)”下相应品目。

六、其他特殊事项

(一)延续性服务项目。一是服务内容、数量及标准等采购需求相对固定,当期服务对前期的基础性工作依赖程度较高、延续性强,合同价格在合同存续期间上下浮动不超过10%的服务类项目,经省财政厅核准,可与原供应商续签服务合同,续签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二是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对延续性服务项目一次采购并签订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通过“预采购”功能发起,在一体化系统中录入总括合同,待政府采购预算指标与总括合同关联形成正式合同后,以正式合同发起支付申请。服务期限结束后,采购人仍有采购需求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组织采购。

(二)补充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三)联合采购。涉及多个采购人联合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统一由一个采购人牵头采购,牵头采购人发起预采购,填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填写总的采购金额,在“是否联合采购”中勾选“是”,并对相关采购人进行关联。由牵头采购人完成政府采购流程,采购文件、中标(成交)公告体现联合采购单位。牵头采购人关联本单位预算,完成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和资金支付。同时,参与单位获取联合采购计划,明确本单位预算金额,按照采购结果完成本单位的合同签订和资金支付。

(四)适用预采购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预采购模式。

1.预算已批复或确定,尚未正式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指标,未来将一次下达完整指标的;

2.采购预算需分年度或分次下达,但采购项目组织活动需一次完成的(含一签多年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3.采购预算分别下达至不同使用单位,但需要牵头单位统一组织采购的(统采分签、联合采购);

4.履约结束前无法确定合同总额,以单价、折扣率、费率为依据计算合同金额的;

5.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第一阶段采购工作;

6.对未来有可能使用债券指标的项目,及依据审计结果作为支付金额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紧急采购。紧急采购是指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活动。遵循着先采购、后备案的原则,一体化系统具体流程如下:(1)指标下达后,预算单位在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模块录入采购计划,类型、方式选择“紧急采购”,采购代理机构选“无”;(2)在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模块—采购项目中,进行项目启动、项目分包;(3)在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模块—采购合同中,通过“无通知书信息维护”起草政府采购合同;(4)签订、备案政府采购合同,信息传至预算支付模块。

其他未尽事宜可查阅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常见问题解答”或“山东省政府采购百问”。


山东省财政厅

202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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