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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盐城市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消防联合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10-26
 

各县(市、区)住建局、资规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确认、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程序,依据相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消防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拟定了《盐城市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消防联合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盐城市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消防联合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10 17

盐城市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

规划消防联合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确认、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程序,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2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既有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需要办理规划确认、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适用本办法。符合原规划用或符合不动产登记用途的,建筑内部的装饰装修、调整布局不属于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采用正、负面清单的形式进行管理,采用企业申请和部门间认定函的方式对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进行确认。鼓励激发市场活力、提升文化功能、改善民生设施、完善公共服务、进行创新创业的项目。

正面清单以下建筑(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除外)使用功能变更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对周边无严重影响,无需征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建设单位可直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

1.商业办公建筑(行政办公及工业、研发等企业办公除外)建筑内部的业态调整或者互换,包括:商店、办公、酒店、旅馆、超市、餐饮、娱乐、影剧院、健身房、月子中心、培训机构、托育机构、金融保险服务、体检、美容、诊所(如口腔、眼科等)、宠物医院等;

2.各级人民政府为主体所有或者管理的公共服务设施,如:教育设施、医疗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等建筑内部除社区用房、物管用房、农贸市场外,在保证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建筑内部增加商业服务配套设施的;

3. 利用住宅从事创新创业活动,不产生光、电、音等干扰的,如:民宿、文化创意、咨询设计、电子商务、投资基金等;

4. 利用风景区(非规划核心景区内)配套用房,增设服务游客的商业设施;

5.工业、仓储建筑增加物流功能的,以及工业、仓储建筑功能相互调整的

6. 其他同一规划用途下建筑内部经营业态的调整。

(负面清单)以下建筑使用功能变更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周边环境,无需征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不予受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

1.未经批准擅自将非住宅建筑改为住宅、酒店式公寓的;

2.利用住宅建筑改为有安全、噪声、光、油烟污染问题、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项目,包括:餐饮、宾馆、机械加工、建材库房、宠物医院、娱乐场所、棋牌室、健身房、游泳馆等;

3.未经批准擅自将建筑用途转为易燃易爆、危化品生产加工存储、危废存储等功能的;

4.社区用房、物管用房、农贸市场等配套设施改做他用的;

5.未经批准擅自将地下车库、交通通道改做他用的;

6.未经批准擅自封闭架空层、增加隔层等增加建筑面积进行使用的;

7.利用违法建设整体或部分进行使用的;

8.其他明显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用途不符的。

变更函询除本办法第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改变使用功能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不动产登记用途且建筑四址和高度不变的,无需办理规划审批,建设单位可以直接按规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调整需改变土地用途或不动产登记用途的,应当按新建项目的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并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后,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遇到难以判断的情形时或者认为原规划许可内容不明确,需函询的,书面征求规划主管部门意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既有建筑使用功能调整,应当按照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好涉及的相邻权关系,并负责处理由此引发的相邻权矛盾。

本办法自202210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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