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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一期建设规划(2016-2021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5-28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绍兴市城市轨道

交通第一期建设规划(2016-2021年)的通知

 

发改基础[2016]1145号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一期建设规划(2016-2021年)》(以下简称《规划》)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批复要求,绍兴市是历史文化名城,务必做好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浙江省人民政府要指导绍兴市处理好轨道交通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每个环节都要把好关。统筹城市开发进程、建设条件、地方财力、技术保障情况,稳步推进项目建设。

  二、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坚持经济、适用、安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和运营安全;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加强设施、人员配备;落实好设备国产化相关要求。

  三、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建设规划审批(核准)项目,基本走向、车站数量、敷设方式、工程投资、建设年限、投资模式等项目基本建设方案不得随意变更。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四、项目审批(核准)工作不得进一步下放、转移审批(核准)权限,审批(核准)前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评估,建立公示和信息公开制度。项目批复文件抄送我委,并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

  五、请你们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置。我委将适时开展规划中期评估和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六、请你们按规定做好项目后评价和竣工验收等有关工作。

  附件: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一期建设规划(2016~2021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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