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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9-12-31

第一条 为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招标代理市场秩序,提升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水平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受项目单位委托,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从业管理及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代理机构从事进场交易代理应当具备策划招标方案、编制交易文件、组织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能力。

第五条 代理机构实行网上名录登记管理,交易中心建立代理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名录信息向社会公开。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更新。

第六条 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登记以下信息申请进入名录,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专业技术资格等个人信息;

(三)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还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办理信息登记。

第七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在名录中登记信息:

(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四)在近三年内法定代表人、专职从业人员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五)近2年内(自登记之日起追溯2年)因招标采购代理违法违规行为,被市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禁止、限制承接代理业务;

(六)在交易中心名录中登记虚假信息。

第八条 代理机构的专职从业人员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应是本单位职工,并具有近一年的社保缴费证明(至少包含养老、失业、工伤三项保险);

(二)熟悉国家、安徽省、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熟练使用公共资源交易系统;

(四)熟悉开评标现场相关管理规定;

(五)接受交易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并通过测试;

(六)具备从事交易代理的其他相关能力。

第九条 代理机构代理的交易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代理机构接受项目单位委托后,应当组建能满足项目需要的项目组,其中1人为代理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从通过测试的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中选取,负责所代理的项目招标方案策划、交易文件编制、开评标组织和交易档案归档等,并承担相应责任。项目负责人不得担任同一评标时段其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所登记的代理机构工作满3年;

(二)从事工程类招标代理的,应具备注册(登记)在本单位的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含招标师职业资格(水平));

(三)从事政府采购类代理的,应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含招标师职业资格(水平))。

第十一条 名录内代理机构实行信用评价动态管理。信用评价主体为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交易中心、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采用累计计分制,满一年(12个月)为一个计分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进入名录内的代理机构赋予100分信用评价初始分,发生不良行为采用扣分制,良好行为采用加分制。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采取即时评价和年度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信用评价结果归入信用评价系统。即时评价由各评价主体按照相关评价细则标准进行,年度检查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依法组织。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结果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同时记入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作为代理机构名录使用、创优评先、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的选择应由项目单位根据信用评价情况、项目特点以及代理机构专长从名录中自主择优确定,并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代理机构应在项目单位委托的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交易代理活动,并在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中登记进场交易项目信息。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在从事交易代理过程中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与交易中心签订进场交易协议;

(二)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招标文件范本、评标办法编制交易文件;

(三)组织开标、评标、竞价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严格遵守交易中心管理规定;

(四)澄清,答复竞争主体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质疑);

(五)配合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投诉事项;

(六)协助项目单位进行合同备案;

(七)及时向交易中心移交项目资料;

(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在交易代理过程中发现交易相关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应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交易中心配合代理机构做好有关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负责对进入交易中心平台从事交易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进场交易的代理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进行登记、培训、测试和日常管理,建立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二)协助代理机构登记已明确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的进场交易项目信息;

(三)对代理机构的进场交易活动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相关技术支持,鼓励代理机构使用第三方公共资源交易系统;

(四)依据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考核细则配合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对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

(五)依据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规范配合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对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

(六)名录内的代理机构在一个计分周期内,信用评价累计被扣达40分的,1年内停止该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登记新的项目。

(七)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违规应予准入限制的,停止该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代理活动,并将违规行为记入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八)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从业人员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暂停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代理活动2年。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发现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有以下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移送相关证据材料:

(一)与所代理项目的竞争主体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

(二)从事同一项目的交易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三)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四)擅自修改经项目单位同意并加盖了项目单位公章的交易代理成果文件;

(五)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交易文件或者伪造、编造交易文件;

(六)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七)与项目单位、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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