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招标代理市场秩序,提升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受招标人委托承担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和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承担所监督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实施管理。
区县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产生的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相关信息及时汇总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统一发布和综合管理。
第五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代理机构行业自律,引导代理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 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能力;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具备独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
(四)拥有不少于15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第七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规定的从业范围内独立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二)按合同约定获得与招标代理工作内容相匹配的经济报酬;
(三)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行为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
(三)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招标代理活动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招标人、投标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五)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机构、本人名义承揽业务;
(六)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行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七)协助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以下简称监督网)统一建立代理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并对纳入管理系统的代理机构实施动态管理。代理机构按照自愿原则申请纳入管理系统并接受管理。
第十条 代理机构申请纳入管理系统,应当在线填报和上传以下信息,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表;
(二)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扫描件;
(三)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外地企业在渝分支机构(如有)主要负责人及所有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有效居民身份证扫描件;
(四)公司章程和营业场所不动产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扫描件;
(五)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六)信息真实性和诚信守法承诺书。
第十一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确认手续,通过监督网及时向社会公开。信息确认通过的代理机构根据确认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CA数字证书。
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更新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注销前,应当向委托其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人移交档案,并自注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办理信息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通过管理系统在线填报上一年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代理业绩,逾期不填报的视为自动退出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管理系统中择优确定代理机构。
第十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区县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据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对管理系统中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实施记分管理。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区县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处理)时,须在出具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中同时载明记分(记分标准见附件)处理结果和记分起始、失效时间,并按照“谁处罚谁录入”原则实时录入管理系统。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记分管理以扣分方式实行累计记分制度,每项记分的记分周期为12个月,到期后管理系统自动清除该项记分,该项记分不再累计。
第十六条 纳入管理系统管理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记分结果应用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必须进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选取的招标代理机构中不得有扣分累计记分达6分之日起未满6个月、扣分累计记分达9分之日起未满12个月、扣分累计记分达12分之日起未满24个月的从业人员。
(二)一个记分周期内代理机构全部从业人员所有扣分累计至24分的,或者代理机构扣分累计至12分的,自全部从业人员所有扣分累计达24分或者代理机构扣分累计达12分之日起,该代理机构12个月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必须进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可参照下列标准,根据被纳入管理系统管理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记分情况,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
(一)一个记分周期内代理机构全部从业人员所有扣分累计至12分的,或者代理机构扣分累计至6分的,自全部从业人员所有扣分累计达12分或者代理机构扣分累计达6分之日起,只能承担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二)一个记分周期内代理机构全部从业人员所有扣分累计至18分的,或者代理机构扣分累计至9分的,自全部从业人员所有扣分累计达18分或者代理机构扣分累计达9分之日起,只能承担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及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人员在代理机构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发现违纪违法线索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5之附件: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
附件5之附件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
序号 |
分 类 |
不 良 行 为 |
记分分值 |
记分对象 |
1 |
招标前行为 |
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或者限制投标人数量。 |
3 |
代理机构 |
2 |
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或者拆分招标代理业务。 |
6 |
代理机构 |
3 |
未集中编写资格审查标准、否决投标情形以及评标标准和方法。 |
6 |
代理机构 |
4 |
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项目信息。 |
6 |
代理机构 |
5 |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6 |
代理机构 |
6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
6 |
代理机构 |
7 |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
6 |
代理机构 |
8 |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
6 |
代理机构 |
9 |
不在依法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公示信息。 |
6 |
代理机构、从业人员 |
10 |
擅自修改经备案的招标文件。 |
12 |
代理机构 |
11 |
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
12 |
代理机构 |
12 |
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借自己名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
12 |
代理机构、
从业人员 |
13 |
在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投标人提供咨询。 |
12 |
代理机构、
从业人员 |
14 |
招标中行为 |
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
3 |
代理机构、
从业人员 |
15 |
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布时限不符合规定。 |
3 |
代理机构 |
16 |
评标委员会组建或者评标委员会专家专业结构不符合规定。 |
3 |
代理机构 |
17 |
不遵守交易平台和交易场所相关管理规定,影响交易秩序。 |
3 |
代理机构、从业人员 |
18 |
接受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3 |
代理机构、从业人员 |
19 |
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距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不足3日或者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不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延期。 |
3 |
代理机构 |
20 |
招标中行为 |
未完整记录开标情况影响投诉调查处理或者案件查办。 |
3 |
从业人员 |
21 |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与指定媒介发布的内容不一致。 |
6 |
代理机构 |
22 |
公开发布的招标公告或者招标文件与经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的招标公告或者招标文件不一致。 |
6 |
代理机构 |
23 |
擅自中止或者终止招标。 |
6 |
代理机构 |
24 |
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
6 |
代理机构、
从业人员 |
25 |
所代理项目未按规定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交易。 |
6 |
代理机构 |
26 |
拒收按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接受的投标文件。 |
6 |
代理机构、从业人员 |
27 |
对已接受的投标文件开标时不当众拆封、宣读。 |
6 |
代理机构、从业人员 |
28 |
非法定事由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 |
6 |
代理机构、从业人员 |
29 |
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不从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
6 |
代理机构、从业人员 |
30 |
未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 |
6 |
从业人员 |
31 |
诱导或者干扰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 |
6 |
从业人员 |
32 |
资格预审结束后,不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
6 |
代理机构 |
33 |
授意或者帮助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
12 |
从业人员 |
34 |
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或者丢弃投标人投标文件。 |
12 |
代理机构、从业人员 |
35 |
将投标人名单或者评标项目提前告知评标委员会成员。 |
12 |
从业人员 |
36 |
故意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与公开发布不一致的招标文件。 |
12 |
从业人员 |
37 |
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为特定投标人谋取中标提供便利。 |
12 |
代理机构、从业人员 |
38 |
招标后行为 |
不按规定保存招标投标活动中形成的资料。 |
3 |
代理机构 |
39 |
评标结果公示期少于规定的时限。 |
6 |
代理机构 |
40 |
不按规定处理异议事项。 |
6 |
代理机构、从业人员 |
41 |
在有关部门处理投诉、查办案件调查有关情况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作伪证。 |
6 |
代理机构、从业人员 |
42 |
不配合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投诉或者案件查办。 |
6 |
代理机构、从业人员 |
43 |
招标后行为 |
擅自修改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等资料。 |
12 |
代理机构、从业人员 |
44 |
故意销毁、隐匿所代理项目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资料。 |
12 |
代理机构、从业人员 |
45 |
其他环节行为 |
不按本办法规定及时申报或者更新信息。 |
3 |
代理机构 |
46 |
拒不执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决定。 |
12 |
代理机构、从业人员 |
47 |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不良行为严重程度分别扣3、6、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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