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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9-12-20

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

拍卖挂牌出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交易监督管理,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履行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法定监管工作。具体包括:

(一)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相关规范、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计划;

(三)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方案的编制及审核等事项;

(四)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的全程监管;

(五)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后出让合同签订及价款(出让收益)征收、履约监管等工作;

(六)接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相关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拟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宣传推介工作;

(八)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数据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的集中统一监管职责,对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的监管工作进行监督。具体包括:

(一)统筹指导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监管工作;

(二)参与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相关规范、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三)同步共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出让方案、出让文件、出让公告和出让过程中的调整、中止、恢复、终止文件以及出让结果等信息。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提供交易标准化服务,接受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期环节

第一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条 主城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编制,并组织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等集体会审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主城区外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由区县政府批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包括拟出让宗地的具体位置、四至范围、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供地时间、供地方式、价款支付和土地交付方式、建设时间等。

第五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市场调控需要和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综合效益相统一的目标,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从资质、资金、业绩等方面合理设置拟出让宗地的竞买人资格条件,列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

第六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谁提出、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提出拟出让宗地在产业类别、投资强度、产出效益、项目建设、功能实现、运营管理、节能环保等经济、社会、环境各要素的特殊要求,经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列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

第七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经政府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移交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二节 矿业权

第八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生态环保要求、市场供需形势,编制矿业权出让计划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技术单位依据矿业权出让计划,编制矿业权出让前期技术报告和出让方案。

第十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定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组织编制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按照矿业权出让权限,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向同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移交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第三章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环节

第一节 发布出让公告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出让文件,在要求时限内,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及市主流媒体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并同步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传送公告数据。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及时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同步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通过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同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门户网站发布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至少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20日发布,以首次发布的时间为起始日。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发布。

第十二条 公告期间,出让公告内容需要作出调整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将调整内容的补充公告函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补充公告、书面通知已报名的申请人,并同步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传送补充公告信息。

第十三条 公告期间,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需要中止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函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暂停公告、书面通知已报名的申请人,并同步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传送暂停公告信息。

第十四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恢复出让及时函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恢复公告、书面通知已报名的申请人,并同步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传送恢复公告信息。

第十五条 公告期间,出现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出让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函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终止公告、书面通知已报名的申请人,并同步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传送终止公告信息。

第十六条 涉及公告调整或终止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对申请人予以补偿,申请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二节 接受申请和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根据申请人类型,持相应文件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竞投、竞买申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接受申请人递交的竞买申请。

申请人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投标、竞买申请前,应按照出让公告和竞买须知要求交纳投标、竞买保证金至投标、竞买保证金账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后,应向申请人开具保证金交纳凭证。

第十八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会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投标、竞买资金审查制度。

申请人应就购地资金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符合竞买要求的书面信用承诺。

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禁止参与竞买的市场主体名单、竞买文件要求审查竞买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出让公告对投标、竞买人资格条件有特殊规定,需要开展资金、资格审查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确定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时间时应预留充分的资金和资格条件审查时间。

第二十条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确认申请人的投标或竞买资格,并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书面通知不予受理申请:

(一)申请人属于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禁止参与竞买的市场主体的;

(二)申请人不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或不符合竞买文件规定的;

(三)申请人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六)申请人竞买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对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及矿业权出让具体情况等相关问题提出疑问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解释答疑。申请人提出现场踏勘要求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申请人进行现场踏勘。

第三节 招标出让

第二十二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明确为招标出让的,公告期满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出让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及有关规定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投标活动采用现场形式,由招标主持人主持进行。

(一)投标开始前,招标主持人应当在投标现场当众检查标箱情况后加封;

(二)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将投标书及其他文件送达指定投标地点。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记后,将投标书投入标箱;

(三)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可以邮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并登记后投入标箱;

(四)投标人投标后,不可撤回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但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将补充文件送达至投标地点。

第二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招标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采用现场形式,由招标主持人主持进行。开标过程应当记录。

开标时,招标主持人邀请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拆封开启标箱。

标箱开启后,招标主持人应当组织逐一检查标箱内的投标文件,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成立评标小组进行评标。

第二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十六条 评标小组成员从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第二十七条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有效性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印鉴,也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三)投标文件不齐备、内容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四)投标人对同一个标的有2个或2个以上报价的;

(五)委托投标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六)评标小组认为投标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并根据综合评分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标小组应当根据评标结果,按照综合评分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但中标候选人报价低于底价或标底者除外。同时有2个或2个以上投标人的综合评分相同的,按报价高低排名;报价也相同的,应按拍卖规则通过现场竞价确定排名顺序。所有投标文件报价均低于底价的或者评标小组认为所有投标文件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活动终止。

第二十九条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直接宣布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中标人。有2个或2个以上申请人的报价相同且同为最高报价的,可以由相同报价的申请人在限定时间内再行报价,或者采取现场竞价方式确定中标人。

按照综合评分高低确定中标人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将评标小组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结果函告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确定中标人后,1个工作日内函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步抄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节 拍卖和挂牌出让

第三十条 出让公告期满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根据竞买人数量确定以拍卖方式出让或以挂牌方式出让。

竞买人为2家及以上的,应确定以拍卖方式出让;竞买人为1家的,应确定以挂牌方式出让。

第三十一条 确定以拍卖方式出让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拍卖活动。拍卖活动应确定拍卖主持人。拍卖过程应当制作拍卖笔录,并录音录像。

第三十二条 拍卖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会开始;

(二)拍卖主持人宣布竞买人到场情况;设有底价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现场将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密封的拍卖底价交给拍卖主持人,拍卖主持人现场开启密封件;

(三)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标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指标要求、建设时间、矿种、资源储量、拟出让年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等简要情况;

(四)拍卖主持人宣布竞价规则,以及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确定的拍卖宗地或标的矿业权的起叫价、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明确提示是否设有底价;

(五)拍卖主持人报出起叫价,宣布竞价开始;

(六)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七)拍卖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八)拍卖主持人连续3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再应价或出价,且该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拍卖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拍卖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最高应价或报价低于底价的,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终止;拍卖主持人第3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与落槌的时间间隔应不少于5秒钟。

第三十三条 确定为挂牌方式出让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通知竞买人在1个工作日内提交挂牌竞买报价单报价。

竞买人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

(一)报价单未在规定期限内递交的;

(二)不按规定填写报价单的;

(三)报价单填写人与竞买申请文件不符的;

(四)报价不符合报价规则的;

(五)报价不符合出让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在规定期限内,竞买人提交的挂牌竞买报价单报价符合出让文件规定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确定竞买人为竞得人。

第五节 成交确认及后续工作

第三十五条 招标出让确定中标人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中标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

拍卖或挂牌出让确定竞得人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竞得人拒不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中标人拒不签收《中标通知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应按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出让文件示范格式填写,包括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竞得人(中标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成交后1个工作日内将《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抄送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并在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资料原件移交给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电子扫描件报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移交的资料包括公告文件、申请人投标申请材料、竞买报名材料、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有关文件。

第三十八条 出让成交后,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转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或矿业权出让收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或竞买保证金转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第三十九条 其他投标人、竞买人交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成交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中标人或竞得人提出申请,经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可以退还保证金:

(一)中标人或竞得人已经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了矿业权出让收益或使用费的;

(二)因不可抗力、国家或我市政策调整、矿业权登记法定前置要件不能获得相应主管部门批准等非中标人或竞得人自身原因,不能申办矿业权的。

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四章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后期环节

第一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一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的约定,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不按约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放弃中标、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约定受让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出让价款数额、价款支付和土地交付方式、建设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以及竞买须知中明确的受让人在产业类别、投资强度、产出效益、项目建设、功能实现、运营管理、节能环保等方面的特殊义务要求。

第四十三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向社会公布。

公布出让结果应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土地级别、容积率、出让年限、供地方式、受让人、成交价格和成交时间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受让人征缴剩余土地价款,并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因受让人原因未按期缴款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追究受让人责任。

第四十五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将出让土地交付给受让人。

第四十六条 出让手续全部办结后,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对宗地出让过程中的各环节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整理,并按规定归档。

第二节 矿业权

第四十七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公示,并同步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传送公示数据。

公布出让结果应当包括中标人或竞得人的名称、注册地址,成交时间、地点,中标或竞得矿业权的简要情况,矿业权成交价,提交申请登记的有效期限,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以及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载明的矿业权申请登记有效期限内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交申请。

第四十九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载明的期限内,与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

中标人、竞得人不按约定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放弃中标、竞得矿业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出让手续全部办结后,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对出让前期、交易及后期各环节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整理,并按规定归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加强对地形图等涉密文件、信息的管理。出让交易活动结束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申请人信息、底价(标底)、评标小组专家成员名单等出让相关保密信息。

第五十二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根据各自职责职能,建立市场主体诚信信息共享机制。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定期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市场主体名单抄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查投标人、竞买人资格的依据。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活动实施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活动事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纳入市场主体诚信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对失信市场主体参与交易依法予以限制或者市场禁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时将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的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线索报送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运用大数据技术,建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数据关联比对分析机制,开展监测预警,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及时调整监管重点。

第五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在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交易实施监督管理中,有权查阅、复制公共资源交易环节业务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可以指派人员监督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过程。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各方主体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第五十四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交易流程实施全程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告发布、出让文件发放是否及时、规范;

(二)是否严格按照出让文件的要求受理投标、竞买人申请;

(三)投标、竞买人申请资料、资格审查、购地资金审查、资格确认是否及时、规范、保密;

(四)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是否公开、公正、公平;

(五)《成交确认书》签订是否及时、规范;

(六)出让结果发布是否及时、规范;

(七)办理收取、退还、划转投标、竞买保证金手续是否及时、规范;

(八)其他交易有关事项。

第五十五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受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过程中的异议、投诉、举报、纠纷等,牵头组织调查、协调处理。

第五十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过程中出现交易规则等重大问题或争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报告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组织调查并研究处理。

第五十七条 市场竞争主体或者社会公众认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异议或投诉、举报。

异议、投诉、举报均实行实名制。市场竞争主体或社会公众不得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五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确认中标、竞得结果无效:

(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按规定审核竞买人资格,竞得人属于国家和我市规定应列为禁止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矿业权竞买的;

(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公告内容及签订的文件与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文件内容不符的;

(三)未经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同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其他主体委托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的;

(四)中标人、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五)中标人、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六)中标人拒不签收《中标通知书》或竞得人拒不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七)中标人、竞得人逾期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或者逾期申请矿业权登记的;

(八)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中标人、竞得人在交易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九)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认定为无效的其他情形。

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责任导致交易无效的,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中标人、竞得人责任导致交易无效的,没收交易保证金;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范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网上交易规则,并对网上交易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全市统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电子系统,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并将电子系统提供给区县使用。

第六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开放招标拍卖挂牌网上交易系统相关数据端口,与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系统实时对接共享数据。

第六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未经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对外提供出让交易台账统计数据;

(二)对外发表、发布土地房地产市场或矿业权市场形势及运行情况等内容;

(三)对外公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矿业权交易档案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依法应当保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信息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建设用地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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