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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9-12-20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

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以及评标专家的管理。

第三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遵循统一建库、随机抽取、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负责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市级部门不得另行组建评标专家库。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评标专家的选拔、培训、考核、退出等制度。

市、区县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进入市、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所需评标专家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国家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另有规定的,可以在其设立的评标专家库抽取。

第二章 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

第七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应当跨行业、跨地区组建,为进入市、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满足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的需要。

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业按照《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发改法规〔2018〕316号)进行设置。

第八条 按就近服务原则,申请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主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评标服务的专家(以下称市级和主城专家),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审核入库,其专家信息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负责管理。申请进入其他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评标服务的专家(以下称其他区县专家),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委托专家所在区县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入库,其专家信息由所在区县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管理。

第九条 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主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抽取市级和主城专家;在其他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抽取该区县和临近区域的评标专家。

逐步推行电子招标投标,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在全市范围内共享共用。

第十条 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记录并公示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评标专家培训制度。培训包括入库培训、网络培训和专题培训。

入库培训针对新入库评标专家开展,并包含考试;市级和主城专家的入库培训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开展,其他区县专家的入库培训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委托该区县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组织开展。网络培训通过网络开展,针对所有评标专家,评标专家通过网络培训考试系统随时了解学习招标投标业务知识,并按要求参加网络考试;网络培训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统一组织开展。专题培训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区县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开展。

第十二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具备数据管理、专家抽取和运行监控的功能,设置数据管理端、专家抽取端和运行监控端3个端口,实行三端分离管理。

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数据管理端负责评标专家数据的管理,专家抽取端为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抽取评标专家提供服务,运行监控端负责对数据管理端和专家抽取端的行为进行监控,形成记录。

第十三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设置网上申报、自助查询、网络培训考试等辅助系统,不断提高对评标专家的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运营维护单位要定期委托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对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可以委托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对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运行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非工作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修改、导出任何数据。

市、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建立日常管理、信息安全、职责分工、人员轮岗等工作制度。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可以对上述单位的保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根据需要不定期征集评标专家,征集通知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开发布。

第十七条 申请进入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品德良好,作风正派,能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年龄在70周岁以下;

(三)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资格按以下步骤进行申请:

(一)网上申请。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填写《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请表》(该表格在征集通知中明确),并且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的电子文档。

(二)单位同意。申请人打印《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请表》纸质件,交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人事部门章。已退休的申请人由退休前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且盖章。

(三)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将盖章后的《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第十九条 市、区县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结果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汇总后,申请人可以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查询本人的审核结果。通过审核的评标专家应当参加入库培训,通过培训考试后取得统一制发的“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证”(以下简称专家证)。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

(三)按规定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客观公正地评标;

(二)保持个人信息真实、合法、有效,依法应当回避的主动提出回避;

(三)参加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试,接受、协助、配合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及时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或者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招标项目的主管部门或者对该项目有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近3年在招标人、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工作过的人员;

(三)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四)与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调整专业或者服务区域的,应当在综合评标专家库征集专家时,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程序进行申请。

评标专家调整个人信息、补办专家证或者自愿申请退出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携带相关证件和佐证材料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评标专家,调整出综合评标专家库:

(一)年满70周岁;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三)自愿申请退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评标专家的抽取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设置专家抽取端,为进入本中心交易的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抽取服务。

第二十六条 进入市、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招标项目,所需评标专家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产生。

拟抽取专业专家人数不足拟抽取人数2倍的,系统自动将抽取范围扩大至上一级目录的相关专业。

招标人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多抽取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到达评标区域后,招标人再随机抽取或者以到达先后顺序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未进入评标委员会的专家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七条 评标专家不得早于开标前3个小时抽取产生,确需提前抽取评标专家的,应当经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同意,且提前时间不得超过评标前24小时。

抽取评标专家时,应当考虑路途所需时间,一般抽取时间与通知到达时间的间隔不少于90分钟,补充抽取时间与通知到达时间的间隔不少于45分钟。

第二十八条 评标专家应按照下列程序抽取:

(一)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填写《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见附件1),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送市、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安排的抽取时间,到市、区县交易中心的指定场所,提交经备案的《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抽取评标专家;

(三)评标专家通知到达时间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到专家抽取地点打印专家名单。专家名单上的专家信息仅限于姓名、专家证号和所在单位。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后,应当补充抽取评标专家:

(一)已抽取的评标专家需要回避的;

(二)已抽取的评标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且不补充抽取可能影响评标正常进行的(取消原抽取评标专家进入本次评标委员会的资格,不予补贴交通费);

(三)招标人代表需要由评标专家替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无相应专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经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同意,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直接确定的评标专家,应当接受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五章 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接到评标电话通知并且同意参加评标后,应当按时参加评标。

评标专家一段时间内无法参加评标的,可以在专家自助查询系统中请假,请假期间不被抽取。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准时到达交易场所的指定区域,并遵守交易场所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从专业水平高、评标经验丰富的评标专家中推举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并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持评标工作;

(二)熟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评标过程中,自主完成编制评标表格、计算汇总评分、撰写评标报告和处理投标人澄清、说明、补正等直接影响评标结果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评标专家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分别陈述意见;

(二)集体讨论、协商;

(三)进行表决;

(四)按照简单多数原则确定结果。

评标专家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入评标报告。

第三十五条 评标专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推广使用招标投标电子系统,逐步实现远程网上评标,具体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另行制定。

参加远程网上评标的专家,其权利和义务与现场评标的专家相同,接受本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和考核。

第六章 评标专家的违规责任

第三十七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所监督项目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进行监督和考核。

考核采用记分制。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评标专家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见附件2)的规定记相应分值。评标专家1次评标违反多条规定的,应当分别计算,累计记分。

评标专家被记分后12个月,系统自动清除该项记分,该项记分不再累计。

第三十八条 评标专家记分累计达到3分的,暂停评标3个月;累计达到6分的,暂停评标6个月;累计达到9分的,暂停评标12个月;累计达到12分的,调整出专家库,其专家证同时作废,不得再申请进入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三十九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作出记分处理的,应当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将处理决定抄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和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并依法进行公开。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发现评标专家违纪违法线索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处理;发现评标专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评标专家不参加专题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暂停评标直至参加下一次专题培训并合格。评标专家不参加网络考试或网络考试不合格的,暂停评标直至参加下一次网络考试并合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9个行政区,并根据市政府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其他区县,是指除主城区以外的区县。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均包含资格预审对应环节。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的权利、义务和纪律要求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市、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运营维护单位未按照本办法履职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发现违纪违法线索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渝办发〔2018〕22号)同时废止。

附件6之附件:1.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

2.评标专家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

附件6之附件1


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

项目编码:

申请期: 年 月 日

招标人

(盖章)

项目名称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通知专家

到达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计划评标

时 间

小时

评审内容

□评标 □资格预审

专业代码及名称

抽取人数

评标委员会总

人数: 人

抽取评标专家总

人数: 人

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监督部门:

(盖章)

回避单位名单

1

5

2

6

3

7

4

8

参加抽

取人员

招标人(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评标室安排

交易中心

服务人员

备注:1.项目编码指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登记的编码

2.本表可续页,续页须加盖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公章

附件6之附件2


评标专家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

序号

分类

不 良 行 为

记分

分值

1

评标前

非特殊情况评标迟到30分钟以上。

1

2

同意参加评标后,未到场评标。

3

3

评标中

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就客观性评标以外的内容进行商定。

3

4

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3

5

故意拖延评标时间,影响评标工作进度。

3

6

要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超标准支付劳务报酬、交通补贴或其他报酬。

6

7

违反交易场所现场管理规定。

6

8

将通讯工具带入评标区域,或在评标过程中未经监督人员同意与外界联系。

6

9

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

6

10

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6

11

因评分异常,其评分被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评分平均值取代。

6

12

发表诱导、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言论,干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

6

13

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6

14

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6

15

明知应当回避而不主动提出回避。

12

16

其他行为

个人信息变更后未及时主动告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影响了评标工作。

1

17

拒不接受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的监督、检查。

6

18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入库。

12

19

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以任何形式将评标过程、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信息泄露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12

20

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12

21

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12

22

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12

23

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

12

24

被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12

25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12

26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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