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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7-03-29

财金〔20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的建立、维护与管理,促进PPP咨询服务信息公开和供需有效对接,推动PPP咨询服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我们研究起草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17年3月22日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的建立、维护与管理,促进PPP咨询服务信息公开和供需有效对接,推动PPP咨询服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PPP咨询机构库(以下简称“机构库”)是指,依托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建立的,为PPP项目政府方提供咨询服务的咨询机构信息集合,包括但不限于咨询机构的名称、简介、主要人员、资质、业绩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咨询服务是指与PPP项目相关的智力支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PPP项目的实施方案编制、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运营中期评估和绩效评价以及相关法律、投融资、财务、采购代理、资产评估服务等。

第四条 在财政部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以下简称PPP中心)负责机构库的建立、维护和管理,并通过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等指定渠道发布机构库信息。

第五条 机构库的建立、维护与管理遵循绩效导向、能进能出、动态调整、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纳入机构库的咨询机构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不包括分公司、办事处等;

(二)具备如下咨询服务业绩:作为独立或主要咨询方,已与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中至少1个项目的政府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实质性提供PPP咨询服务,且项目已进入准备、采购、执行或移交阶段;

(三)咨询机构有关信息已录入项目库;

(四)近两年内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将本辖区内项目所涉咨询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合法登记代码、名称、咨询服务内容、委托方、合同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录入项目库。

第八条 PPP中心原则上每半年公告一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咨询机构名单。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名单内咨询机构可在完成机构库在线注册和信息提交后,自动纳入机构库。30日内未完成在线注册和信息提交的咨询机构,纳入下一次公告。自第二次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仍未完成在线注册和信息提交的咨询机构,不再纳入公告和机构库。

第九条 纳入机构库的咨询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应邀参与财政部及所属单位相关政策研究、宣传培训等活动;

(二)获得PPP中心的指导;

(三)提请项目库入库项目所属同级财政部门,在项目库内对本机构所服务项目的项目信息和机构信息进行更新完善。

第十条 纳入机构库的咨询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录入和更新机构库有关信息,同意机构库公开其中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的所有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咨询机构原则上应于每季度结束前,对上季度发生变化的信息进行更新。咨询机构名称、主要人员等重大信息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进行更新。

第十一条 PPP中心应逐步提升机构库信息采集和处理能力,及时公开机构库信息,完善咨询机构信息查询及检索功能,促进咨询服务供需双方有效对接。

第十二条 机构库信息仅供政府方选择咨询机构时参考。政府方选择咨询机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可以选择未纳入机构库的咨询机构。

第十三条 委托纳入机构库的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的政府方,在提交咨询服务合同并完成机构库实名注册后,可以对咨询机构的能力、服务质量等进行在线评价。

第十四条 PPP中心负责定期检查机构库信息,要求已纳入机构库的咨询机构及时提交机构库管理和信息公开所需信息,并对信息存在问题的咨询机构进行质询。

第十五条 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纳入机构库的咨询机构可向PPP中心提交书面申请自愿退出机构库。

纳入机构库的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PPP中心将予以清退出机构库:

(一)通过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方式,骗取入库资格的;

(二)未经授权,擅自以财政部或者PPP中心名义开展虚假宣传,招揽、承接业务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未正式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政策信息或研究成果的;

(四)连续12个月未在PPP综合信息平台更新PPP咨询服务业务开展情况的;

(五)同一项目中同时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提供咨询服务的;

(六)为政府方提供咨询服务期间与潜在社会资本串通的;

(七)无相应能力承揽业务或未尽职履行造成重大失误、项目失败或搁置的;

(八)项目进入运营期后,由于咨询服务原因给公共服务供给带来不利影响的;

(九)拒绝接受PPP中心对机构库进行监督管理、对入库机构信息进行检查、质询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PPP政策,扰乱PPP咨询服务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六条 对于自愿退出或经查实清退出机构库的咨询机构,PPP中心应在收到书面退出申请或确认清退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退出机构库的咨询机构自公告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进入机构库。两年后提请再次入库的,本办法第六条所需咨询服务业绩应自退出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七条 已纳入机构库的咨询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为,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PPP中心应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告,公告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进入机构库。

第十八条 政府方与咨询机构可在咨询服务合同中明确咨询服务绩效考核要求,加强咨询服务质量管理。

鼓励咨询机构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明确服务标准,加强人员培训,开展绩效评价,共同维护咨询服务市场秩序,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九条 PPP中心、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机构库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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