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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行业一周要闻(7月15日-7月21日)


 发布时间: 2019-07-24

NO.1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7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提出,要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等系统,有效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和互联网及第三方相关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

  《意见》中明确了信用报告在采购行为中的应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推动信用报告结果实现异地互认。

  《意见》中提出,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要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加快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失信行为反复出现、易地出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建立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形成行政性、市场性和行业性等惩戒措施多管齐下,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重点实施惩戒力度大、监管效果好的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依法依规限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股票发行、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以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消息来源:中国政府网)

 NO.2

 发改委出台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7月17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通知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关于做好各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制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公开办〔2019〕1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升基层政务公开能力和政务服务水平,在总结地方试点成果基础上,编制了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以下是通知原文:

一、编制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是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也是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透明化管理,提高公共资源配置质量效率的客观要求。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抓好本指引贯彻实施工作,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公开,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时效,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二、本指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县(区、市)及以下履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职责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公共企事业单位,开展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务公开工作,适用本指引。

三、本指引按照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的要求,在公开标准目录中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5个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40个具体公开事项。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对相关公开事项进行补充完善。

四、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指导、监督、评估等作用,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明确公开事项的审查、发布、反馈机制,狠抓督促落实,加强协调配合,实现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务信息发布、解读、回应等工作的有序衔接。各地要在全面梳理、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根据本指引,抓紧制定出台或修订完善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实行动态调整。

五、请各地在本指引实施过程中,注意收集各方面意见,及时反馈我委,我委将适时进行修订完善。(消息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NO.3

 江西省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鼓励公开招标

7月16日,从江西省发改委获悉,为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提高PPP项目投资决策科学性,江西省要求各地按程序做好PPP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审查,鼓励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社会资本方,不得通过战略合作协议等形式指定合作对象作为PPP项目社会资本方。

江西省发改委要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区分不同投资类型,按程序开展PPP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审查,出具批复文件之前应经同级人民政府研究认可。未通过可行性论证审查的项目,不可采取PPP模式建设实施,不得开展实施方案等后续手续。今后,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社会资本方的PPP项目,不得申报PPP项目前期工作费以及相关专项资金等。(消息来源:江西日报)

 NO.4

  浙江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

浙江省财政厅近日出台《浙江省深化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该省的试点工作进行了规划和部署,其中提出,到2020年底前基本建成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体系。

根据《实施方案》,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试点的总体目标是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全面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深化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提升评价客观性、公正性、专业性。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强化综合评价,确保政府购买服务效果。完善绩效评价指标,创新评价形式、方法、路径,2020年底前基本建成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体系,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有效开展,第三方机构稳步壮大,绩效评价结果有效应用,财政资金效益稳步提升。(消息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NO.5

 广东扩大科研机构政采自主权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审计厅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正式出台。《办法》赋予了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权,其中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作出明确规定,增强了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办法》指出,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自主管理使用本单位科研项目资金,具体职责包括制定并完善本单位财务、资产、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成果转化及与此相关的科研、人事、科研诚信及科研伦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明确本单位科研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劳务费人员费开支管理、绩效支出分配、结题财务审计、结余资金使用、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急需科研设备耗材采购等管理权限和审核流程等。省财政部门负责制订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编制的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项目资金,不直接参与科研项目审批、管理,具体职责包括制订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建立科研项目资金拨付、政府采购绿色通道等。

针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办法》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属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高校和科研院所应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经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批准,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可按规定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摘自: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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