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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9-12-20

重庆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

发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限下项目)发包管理,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下项目是指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的范围但未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上述范围内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具体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不含)以下的;

(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

(三)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

达到必须进行招标范围和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不得肢解为限下项目规避招标。

第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限下项目发包活动。

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负责对本行业、本行政区域内限下项目发包活动实施监督并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条 市、区县投资主管部门在依法审批、核准限下项目时,项目在区县城区的,可以明确由区县政府统一建立的政府公共投资集团作为项目法人;项目不在区县城区的,可以明确由所在乡镇政府或者区县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管理人员要相对固定。

第五条 具备条件的同类限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打捆公开招标。具备条件的限下项目施工,可以打捆公开招标。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商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或者竞争性比选、公开比价、在备选承包商库中随机抽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发包方式择优确定承包商。

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商的限下项目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六条 招标人以批复的项目投资额(项目投资概算或者预算等)作为招标最高限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财政评审等方式强制要求招标人再报审最高限价,不得以招标文件会审、“招标报建”等形式延长备案时间和增加招标人义务、成本等。

第七条 项目基本信息、发包信息、建设动态、资金使用信息等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体依法公开,并在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的政务村务公开栏上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进度、质量、安全。区县审计机关要加强对项目的审计监督。

项目法人要主动向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通报项目情况,接受当地群众监督。村(社区)要成立由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村民代表等组成的义务监督小组,加强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督。

第九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项目法人等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发现违纪违法线索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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