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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物价局:关于桂林市山口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复函


 发布时间: 2018-09-21
广西发改委日前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桂林市山口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复函》,详情如下:

桂林市深能环保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申请核准桂林市山口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项目上网电价的请示》(桂林深能环保〔2018〕40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号)规定,桂林市山口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自投入商业运行之日起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当以垃圾处理量折算的上网电量低于实际上网电量的50%,视为常规发电项目,不得享受垃圾发电价格补贴,上网电价执行我区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环保电价,下同)。

(二)当折算上网电量高于实际上网电量的50%且低于实际上网电量时,以折算的上网电量作为垃圾发电上网电量,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65元(含税)。

(三)当折算上网电量高于实际上网电量时,以实际上网电量作为垃圾发电上网电量,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65元(含税)。

(四)该项目接网费用为0.01元/千瓦时。

二、上述价格在我区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以内部分,由广西电网公司负担并按月结算;高出我区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实行两级分摊。其中,广西电网公司负担每千瓦时0.1元,电网企业由此增加购电成本通过销售电价予以疏导;其余部分纳入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解决。

三、每年3月和9月,垃圾焚烧发电企业须将有关部门支付垃圾处理费的银行转帐单、发票、入厂垃圾处理量等材料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实。电网企业依据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垃圾发电上网电量和常规能源发电上网电量支付电费。在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尚未核定上网电量之前,全部上网电量暂按我区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执行,待核实后再据实调整。

四、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量、价格、补贴金额和垃圾处理量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对虚报垃圾处理量、不据实核定垃圾处理量和上网电量等行为,将予以严肃查处,取消相关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电价补贴,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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